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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1 08:27:42 阅读次数:


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山西大同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发展,扩大筹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捐赠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循的原则

(一)捐赠具有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自愿性;

(二)捐赠符合基金会宗旨、公益理念和业务范围;

(三)捐赠有助于推动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四)捐赠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捐赠类别、命名及流程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方意愿、学校的发展以及社会需要,设立公益项目。

第五条 立项范围:

科研合作项目:支持学校开展各类科学研究工作,共建研究(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孵化和成果转化等;

)奖助学金项目:包括支持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创新实践基金、学科与技能竞赛基金、实习实训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

建设项目:包括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改善教师工作、学生生活条件的各类项目等;

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捐赠类别

(一)按捐赠用途限定与否,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是指对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进行了时间限制、用途限制或其他限制。非限定性捐赠是指除限定性捐赠以外,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二)按捐赠财产使用方式,分为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项目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项目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不同项目形式的选择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选择留本项目的,应在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中予以明确,并约定项目本金及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式(原则上一次性捐赠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可设立)。

第七条 捐赠命名

捐赠项目一般情况下以捐赠用途或资助项目命名。一般由学校+受益机构+用途组成。名称过长时,可采用学校学院的常用简称。项目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个捐赠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方可以捐赠多个项目。

捐赠一次性或长期连续性累计捐赠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学部院系所或部处)且对学校、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以基金名义设立。

第八条 捐赠流程

(一)发起捐赠:沟通捐赠意向并确定捐赠项目及内容;

(二)签署协议:审核捐赠项目,签署捐赠协议及执行委托合同;

(三)入账建档:落实捐赠款项入账,开具捐赠票据并建立捐赠档案;

(四)执行反馈:执行捐赠项目并反馈捐赠方;

(五)结项归档:提交结项报告并办理结项归档。

第三章 发起捐赠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可以由基金会、学校及各学院师生、校友及其他社会各界发起或者共同发起设计。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获得学校批准。重大项目须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

对基金会筹资捐赠有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十条 发起捐赠项目必须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内容必须包含捐赠目的和内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捐赠资金到账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原则上优先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用途时,原则上基金会应与执行单位签署执行委托合同。原则上优先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执行委托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及执行委托合同签署应遵循先审后签原则,经基金会审核无误后对外正式签署,必要时须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文本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日期,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如涉及实物捐赠,捐赠方需提供签字盖章的以下资料:实物采购发票、采购合同复印件。如为已经使用实物,需提供固定资产情况清单或捐赠方出具证明所捐实物公允价值的文件或单据。根据物品属性向学校图书馆、资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到与学校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办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章 入账建档

第十五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按捐赠协议及对应捐赠项目独立设账、入账、核算,建立财务项目信息,专款专用,并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汇款方、捐赠方、发票抬头应一致,特殊情况需出具说明。


第六章 执行反馈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管理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结合学校重大需求和发展战略进行统筹管理。

(二)限定性捐赠中没有明确经费安排的项目(如:发展类项目)或捐赠金额较大、受益面较宽(跨多个学部院系所或部处)且对学校、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通过设立管理委员会进行项目管理或由执行单位决策机构统筹管理,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管。

(三)限定性捐赠中有明确经费安排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接受执行单位、基金会的监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负责捐赠项目的规划、实施,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相关要求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有具体的学校依托单位,执行单位应在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等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基金会备案,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阶段进展、成果成效、财务收支、结项报告及其他有关的图文资料等。重大项目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未按捐赠协议或者其他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采取约谈、停止财务支付、撤销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对于重大项目,基金会可安排专人、组建专项小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审计和评估工作。

第七章 结项归档

第十九条 出现如下情况,基金会即可终止项目:

(一)依捐赠协议,项目到期或项目资金使用完毕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会研究讨论、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终止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书。

(三)如涉及资金返还,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将项目材料及时总结归档,基金会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归档管理。

第八章 支出管理

二十二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捐赠用途,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支出预算,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实施。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由学校各二级单位提出项目计划,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实施。

二十三基金会的经费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等。

(一)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在开展其章程规定的募集资金和资助公益事业的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业务活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开展慈善活动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符合《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

(二)基金会管理费用是指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咨询费等。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山西大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慈善活动、管理费用等的支出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

(二)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理事长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二十五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41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